据权威媒体报道,某养老机构发生一起八旬老人坠楼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经查,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刘某在被儿子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置房产后,返回养老院次日即出现反常行为,最终趁午休时段突破防护设施跳楼身亡。家属随后以安全管理失职为由起诉养老机构索赔40余万元。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调查显示,涉事养老院已履行三级防护义务:其一,建筑设施符合国家标准,防护窗高度达到1.5米且安装防盗网;其二,护理人员在事发前已多次向家属预警老人异常精神状态;其三,意外发生后院方在3分钟内启动应急机制,全程陪同送医救治。法院特别指出,涉事老人虽存在认知障碍,但经司法鉴定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主破坏防护设施的行为超出常规风险预判范畴。
判决书着重强调监护责任归属问题: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明知父亲已出现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情况下,未按医嘱办理住院治疗,反而选择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在接到院方五次紧急通知后,长达72小时未到场处理;日常探视频率不足每月1次,存在重大监护疏失。主审法官当庭指出,以每月3800元的托养费用要求养老机构承担等同三甲医院精神科的专业监护,既违背市场规律,更与民法典确立的赡养义务相悖。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援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重申养老机构仅承担生活照料等辅助性服务,不能替代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判决书末尾特别引述"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警示将养老责任完全外包给社会机构的行为,既冲击传统家庭伦理,更可能诱发新型道德风险。